83 OG No. 31, 3528-86 增刊。 (1987 年 8 月 3 日)[ 行政命令编号。 273,1987 年 7 月 25 日] 采用增值税,为此目的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规定,以及其他目的。鉴于,有必要通过征收多阶段增值税来取代原始和后续销售税以及某些服务的百分比税,从而使现行的商品和服务征税制度合理化;鉴于,征收增值税是 1986 年税制改革方案中规定的结构性改革之一,旨在简化税收征管,使税收制度更加公平;鉴于,有必要对《国家国内税收法》的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和重新编号,并根据本次修订和之前的修订转移某些税收的征收,以加强和改进税收管理并促进其遵守。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特此将第四篇关于消费税的规定转移到第六篇,并以征收增值税的新规定取代,如下所示如下:“第四篇。增值税“第 1 章。征税”SEC。 99. 责任人。 – 任何在贸易或商业过程中销售、易货或交换货物、提供服务或从事类似交易的人以及任何进口货物的人都应缴纳第 100 条规定的增值税 (VAT)至本守则第 1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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