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739,1980 年 9 月 17 日 ] 通过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的某些规定和用于其他目的提供财政激励措施 鉴于研究和调查表明需要更多的长期资金来支持工业和农业的投资和信贷需求;鉴于,重组银行系统以允许其将资源重新用于长期投资的法律要求对适用的税收结构进行补充性变革,以便为长期资金提供足够的激励;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 第 1 节。特此修订《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0 节,增加以下定义如下:“证券交易委员会。 20 (v) “银行”一词是指经修订的第 337 号共和国法案《一般银行法》第 2 节所定义的每家银行机构。银行可以是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开发银行、农村银行或专门的政府银行。 (w) “非银行金融中介”一词是指《通用银行法 R.A.》第 2-D(c) 节中定义的金融中介。经修正的第 337 号,由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开展准银行业务。 (x) “准烘焙活动”一词是指通过发行、背书或接受除借款人自有账户存款以外的任何种类的债务工具,在任何时候向二十个或更多个人或公司贷款人借款,或为转让或购买应收账款和其他类似义务而签发转让证书或类似文书、附追索权或回购协议:但是,前提是商业、工业和其他非金融公司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借入资金这些手段仅限于为自己的需要或其代理人或交易商的需要融资,不应被视为履行准银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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