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778,1975 年 8 月 24 日] 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经修正。鉴于,有必要更新、简化、减少特殊税收分类的数量,并使类似业务活动的税收均等化;鉴于,有必要改进《国家国内税收法》的行政规定。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特此修订《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 节内容如下: “SEC. 24. 公司税率。——(a.) 对国内公司征税。特此对在每个纳税年度内从所有来源获得的应纳税净收入征税。 , 或根据菲律宾法律存在的合伙企业,无论是如何创建或组织的,但不包括一般专业合伙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应税净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超过十万比索; “应税净收入超过十万比索的,按百分之三十五。”私立教育机构,无论是股份制还是非股份制,均应按其经营的应税净收入的百分之十缴纳税款。学校,相关的学校活动,以及他们的被动投资收入,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但前提是私立教育机构从国内或外国居民那里获得的股息,无论是股票还是非股票公司应根据本协议 (c) 款缴纳公司间股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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