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305,1973 年 10 月 2 日 ]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中管理教育机构的某些部分 鉴于,根据现行法律,教育机构在税收方面不属于同等水平,因为有些机构需要纳税,而另一些机构则不需要;鉴于,根据新宪法取消教育机构免征房地产税的规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它们的所得税豁免也应同样取消;鉴于,为简化实施,应对教育机构的所有收入征收固定税率;鉴于,为了改善教育设施和扩大教育活动,应鼓励将必要的利润或盈余进行再投资;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经修正的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特此命令和法令将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的某些部分进一步修正,内容如下: SEC. 24. 公司税率。“(a) 对国内公司征税。 “民办教育机构,无论是股份制还是非股份制,均应按其经营学校、有关学校活动的应税净收入的百分之十,以及其包括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的被动投资收入缴纳税款。 : 但是,前提是私立教育机构从国内或外国居民公司收到的股息,无论是股票还是非股票,都应部分排除根据本标题第 29 条 (c) 款提供的公司间股息,条件是上述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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