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682 年,1980 年 3 月 13 日] 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经修正。鉴于,有必要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的某些规定,以使其更适应当前条件,更具体地适应目前在菲律宾进行的石油作业;.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第 20 节,国家国税局 (b) 段特此将守则修改为:“(b)‘公司’一词包括合伙企业,无论其创建或组织方式如何,股份公司、联名账户(cuentas en 参与)、协会或保险公司,但不包括一般专业合伙企业和根据与政府签订的服务合同签订的经营协议,为承接建设项目或从事石油业务而成立的合资企业。 ,其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不是来自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 SEC. 2. 第 24 节,国家内部委员会 (B) (2) 段特此进一步修订《税收法典》,在其中增加一项但书如下: XX XX XX “‘规定,分支机构向其母公司汇往国外的任何利润应按百分之十五 (15%) 的税率征税(在出口加工区管理局注册的除外);进一步规定,分支机构向其在菲律宾从事石油业务的母公司汇出的任何利润应按百分之七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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