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359, April 21, 1978 ] 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4 条。鉴于根据现行法律,出售给国际承运人的石油产品须缴纳特定税;鉴于,一些国家允许向菲律宾承运人出售石油产品而无需缴税;鉴于,为了促进与外国的商誉和更好的关系,有必要给予有利于外国国际承运人的类似免税;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34 节第 1 节修改为如下: “SEC. 134. 征收特定税的物品。特定的国内税收适用于在菲律宾制造或生产以供国内销售或消费的物品以及进口的物品,但不适用于在菲律宾生产或制造的任何物品应移除出口并实际出口而不返回菲律宾,无论是以其原始状态出口还是作为任何制成品或产品的成分或一部分出口。在菲律宾以外的地区,如果上述承运人所在国家/地区对出售给菲律宾承运人的石油产品免税,则无需缴纳特定税款。 “在进口的情况下,如果有关税,则应在关税之外征收国内收入税。...
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4 条。第1359章]pdf预览版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4 条。第135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