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92 (3) 条[总统令第1671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01月28日
[ 总统令编号。 1980 年 1 月 28 日 1671 年 ] 修订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2 (3) 节鉴于,政府的政策是对从事特定税项的商品交易征收年度特权固定税;鉴于,汽油和液化石油气经销商虽然销售需缴纳特定税款的产品,但目前根据其年度总销售额缴纳累进的年度特权税;鉴于,上述经销商正在履行对国家至关重要的职能,而根据石油产品价格对他们征税不利于行业的生存;鉴于,由于石油产品成本高昂,有必要稳定税收,并将该行业与其他征收特定税的商品经销商归为同一类别;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第 192 (3) 节国家国内税收法1977 年,经第 1671 号总统令修正,特此修正,在 (oo) 段后增加两个新段如下:“(pp) 汽油和/或石油产品经销商应按如下方式缴纳年度固定税:1 .“A”级加油站 P12,000 2.“B”级加油站 6,000 3.“C”级加油站 3,000 4.加油站 1,000 5.路边泵 500 出于上述目的,加油站应定义为服务站——石油产品零售店,其建筑物和车道位于街道或高速公路附近或毗邻街道或高速公路的场所,汽油、煤油、柴油、润滑油及其任何衍生产品(包括汽车护理产品)可以在该处分配和销售,以及汽车护理服务渲染到电机会员和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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