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0 条 (b) 款的进一步修订。第1774章
[ 总统令号。 1774 年,1981 年 1 月 14 日] 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 (b) 第 20 条的进一步修订。鉴于,根据政府的加速能源计划,十年计划已压缩为五年计划,以尽快实现国家能源自力更生;鉴于,鉴于这些事态发展,有必要修订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的某些规定(经修正),使其更适应当前条件,特别是石油、煤炭、地热和其他能源业务目前在菲律宾进行。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菲律宾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l 节。特此将《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0 条 (b) 款进一步修改为:“(b) “公司”一词包括合伙企业,无论其创建或组织方式如何,股份公司、联名账户 (cuentas en参与)、协会或保险公司,但不包括一般专业合伙企业,以及为开展建设项目或从事石油、煤炭、地热和其他能源业务而成立的合资企业或财团,以追求根据以下协议的运营或财团协议与政府签订的服务合同。一般专业合伙企业是由个人为行使共同专业的唯一目的而成立的合伙企业,其收入的任何部分都不是来自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 SEC 2. 废除条款。 — 与此不一致的所有其他法律、法令、法规和命令均在此进行相应修改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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