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24 条,经修正[总统令第 NO.第1119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7年04月15日
[ 总统令号。 1119,1977 年 4 月 15 日 ]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24 条,经修订鉴于,目前允许石油产品制造商在无需预缴特定税的情况下将石油产品从炼油厂转移并转移到保税仓库,以及应缴税款仅在产品从保税仓库移出时才可缴纳;鉴于,目前的程序需要太多的人力和太多的文书工作;鉴于,出于经济和行政效率的目的,应制定简化程序,允许石油公司在从产地迁出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对当地生产的石油产品缴纳特定税款;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24 节,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24 条。对国内产品征收特定税。- 国内产品的特定税应由制造商、生产商、所有者或拥有该产品的人;并且,除非另有特别允许,否则此类税款应在立即从产地移出之前支付;但是,前提是根据第 142、144 和 145 条对本地制造的石油产品征收的特定税款除润滑油和润滑脂外,本标题应在将其从生产地移除之日起十五 (15) 天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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