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323,1973 年 10 月 26 日]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1 条和第 51 条,经修订。鉴于,政府的政策是对其公民的合法诉求作出回应;鉴于,政府意识到在国外定居的非居民菲律宾人的税收负担很重;鉴于,与新社会改革以改善税收管理相一致,预计海外菲律宾人可以通过自愿遵守合理、公正和公平的税法更好地履行其公民义务;因此,我,斐迪南·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的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订,特此命令和法令 - - 1. 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1 条进一步修订为如下:“第 21.- xxxxxx 节进一步规定,非居民公民从除菲律宾以外的所有来源获得的收入,特此对扣除以下各项后的此类收入总额征税:(a)如果报税人是单身人士或与其配偶合法分居的已婚人士,个人免税额为 2000 美元(2,000.00 美元);或 4000 美元(4,000.00 美元),如果退货的人是已婚男人o r 本法典第 23 条所定义的户主; (b) 向居住地外国政府实际缴纳的国民所得税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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