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30 和 53 条[总统令第 NO.第1156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7年06月03日
[ 总统令号。 1156, June 03, 1977 ]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0 和 53 条 鉴于银行存款利息是总收入中包括的项目之一;鉴于,许多银行存款人未能在其所得税申报表中申报利息收入。鉴于,为了最大限度地征收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税,有必要对此类固定或可确定的收入实行预扣税制度;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第 1 节。特此将《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0 (b) 节修改为:“ (b) 利息:” (l) 总则-纳税年度内支付的债务利息金额,但以下情况除外发生或继续购买或承担义务的债务,其利息作为本标题项下的收入免税:但是,菲律宾中央银行授权代理银行向存款人支付的存款利息应被允许作为仅当证明根据本法典第 53 条和第 54 条的规定代扣代缴此类利息的税款时才可扣除。” SEC. 2. 特此将《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53 条修改为如下:“证券交易委员会。 53. 源泉预扣税。- "(a) xxx "(b) xxx "(c) 对银行存款利息的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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