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705, August 01, 1980 ] 修订《国家国内税收法》的某些部分鉴于,根据美国国税局执行《国家国内税收法》规定的经验,有必要在为了加强该局的执法权力;鉴于,有必要简化合规程序,让纳税人更容易遵守税收法律;因此,现在,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费尔迪南德·马科斯,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SEC。一、现将《国家国内税收法》任何部分中出现的“财政部长”一词修改为“财政部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7 节特此修订为:“(a) 来自政府官员或机构。——据国内税收署长所知,.National 和地方的某些办公室契约登记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菲律宾专利局、市长和财政部长办公室、政府服务保险系统、社会保障系统、菲律宾医疗保健委员会等政府拥有有价值的信息发现潜在纳税人时,税务局局长或其副手应在有关办事处的适当要求下获得该信息。这些办事处有责任在收到国税局局长的请求后三十天内提供所需的信息或(b) 来自其他人。——为了确定任何回报的正确性,在没有任何回报的情况下作出回报在确定任何人对任何国内税收的责任或收取任何此类责任时,专员被授权:“(1)检查可能与此类相关或重要的任何账簿、文件、记录或其他数据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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