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402, March 01, 1974 ] 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4 条 (d) 款,经总统令第369 鉴于,有必要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以使其适应发展中经济体的要求并鼓励对大型项目进行更多的资本投资;因此,我,斐迪南·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订,特此颁布法令和命令如下: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 节 (d) 小节总统令第 369 号,特此进一步修改为:“(d) 某些股息的税率。- 国内或常驻外国公司从根据本法典应纳税的国内公司收到的股息应遵守按其总额的 8.75% 征税,按照本法第 53 条和第 54 条的规定征收和缴纳。”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所有与本协议不一致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此被废除、修改和/或相应修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法令立即生效。 3 月 1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主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四。 (Sgd.) FERDINAND E. MARCOS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总统:(S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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