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第 778 号总统令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4b (c) 节。[第 778 号总统令第913章]
[ 总统令号。 913,1976 年 3 月 29 日]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4b (c) 条,经第 778 号总统令修订。鉴于,政府的政策是鼓励在菲律宾的外国投资以增加国内资本;鉴于,一些国内公司和常驻外国公司从国外获得贷款,用于收购其他国内公司的股权资本 鉴于,一些公司间股息来自以外国借款融资的国内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第 1 节。《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4 (c) 节特此修改如下: “(c) 某些股息的税率。国内或外国居民公司从根据本法应纳税的国内公司收到的股息——应按 10% 的税率缴纳最终税。应按照本法第 53 和 54 条的规定收取和支付的总金额,并且不应计入受款公司的总收入的确定中:但是,前提是已支付或产生的债务利息由国内或常驻外国公司在国外为投资国内公司提供资金而产生的债务,应允许在计算 10% 的最终税之前从公司间股息中扣除。根据本法典第 30(b) 条的规定,此处允许从公司间股息中扣除的利息可以从受款公司的其他总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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