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OG No. 31, 3728(1986 年 8 月 4 日) 1986 年 8 月 1 日 36 日 ] 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经修订 鉴于,有必要简化销售税结构以实现更好的合规性和管理;鉴于,为了弥补因简化汽车销售税结构而产生的差异,有必要对某些汽车征收额外的消费税;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62 节 (c) 项,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c) 进口物品。 - 进口物品时,进口商应在海关放行此类物品之前,根据其使用的总价值预先支付其法典第 163 节规定的百分比税。进口商自行对进口物品进行原始销售、易货、交换或转让的,应在海关征收、评估和征收销售税。如此出售、易货、交换或转让的物品的货币总价值的税率相同:但进口商预付的税款应在原始销售时应缴纳的销售税中抵免。 H上述规定不适用于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准备根据本法典第四章征收消费税的物品(汽车除外):此外,如果国家经济和发展局证明当地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价格足以满足被征收消费税的制造商的需要,进口此类原材料应缴纳本条例征收的税款。...
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的进一步修订[行政命令编号36]pdf预览版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部分的进一步修订[行政命令编号3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