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OG No. 7, 577(1987 年 2 月 16 日) 111,1986 年 12 月 24 日 ] 修改菲律宾劳动法典的某些规定,经修改 鉴于,工人的福利是政府的首要关切;鉴于,有必要修改或废除限制工人及其工会权利的法律规定;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下令: 第 1 节。菲律宾劳动法第 60 和 61 条特此修订为:“第 60 条。学徒的雇用. 只有高技术行业的雇主才能雇用学徒,并且只能在劳工和就业部长批准的学徒居住者中雇用。” "ART. 61. 学徒协议的内容。学徒协议,包括学徒的工资率,应符合劳工和就业部长颁布的规则。规定工资率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学徒协议期限,在任何案件都不得低于适用的最低工资的 75%,只能根据劳工和就业部长正式批准的学徒计划进行。该部应制定标准的学徒计划示范计划。第 2 节. 菲律宾劳动法第 128(b)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b) 本法第 217 条的规定与本法第 217 条的规定相反,但在雇主-雇员关系仍然存在,劳工和就业部长或其正式授权的代表有权根据劳工法规官员的调查结果,在适当通知和听证后,命令和管理遵守本守则和其他劳工立法的劳工标准规定或工业安全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作出的,并向有关当局发出执行令以执行他们的命令,除非雇主对劳动法规官员的调查结果提出异议并提出无法解决的问题考虑在正常检查过程中无法核实的证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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