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第 V 号总统令第 V 部的某些规定。 442,否则称为菲律宾劳动法,经修正。第1367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8年05月01日
[ 总统令号。 1367, May 01, 1978 ] 进一步修订第 V 号总统令的某些规定。 442,否则称为菲律宾劳动法,经修正。鉴于,《劳动法》在劳资关系领域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和制度改革,以促进劳动正义和发展。鉴于,在多年实施《劳动法》的经验基础上,有必要在劳动执法和劳动争议解决方面进一步创新,使劳动管理制度适应新社会条件的变化并使其成为一种更加敏感和有效的社会正义工具。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如下命令:第 1 条第 (a) 款。经修订的《劳动法》第 217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a) 劳动仲裁员对下列涉及所有农业或非农业工人的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审理和裁决: 不公平劳动行为案件;集体谈判中未解决的问题,包括涉及工资、工作时间和其他雇佣条款和条件的问题;以及 由区域董事根据本守则的规定正式认可的雇主-雇员关系引起的所有其他案件;前提是, 区域主任不得背书,劳工仲裁员不得受理精神或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 SEC. 2. 第 223 条的最后两段应修改如下:“委员会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即使在上诉期间,除非劳工部长出于特殊原因下令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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