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改第 I、III 和 V 号总统令的某些规定。第 442 条,经修订,也称为菲律宾劳工法典[总统令第 442 号]。第1691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0年05月01日
[ 总统令号。 1691,1980 年 5 月 1 日] 进一步修订第 I、III 和 V 号总统令的某些规定。第 442 号,经修正,也称为菲律宾劳动法发展和社会正义;鉴于,为实现《劳动法》的目标,在第 1 号总统令建立的组织框架内设立了新机构;鉴于,根据积累的经验以及国内和国际发展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影响,现在迫切需要进一步修改《劳动法》,以便对劳动部进行某些重要的结构功能变革。努力使其能够以有效、高效和经济的方式应对这些发展。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节 《劳动法》第一卷第 15 条、第 17 条、第 20 条和第 35 条特此修改如下: “第 15 条。就业服务局。—— (a) 就业服务局主要负责制定它的权力和职责是: 制定和制定计划和计划,以实施本标题的就业促进目标; 建立和维护注册和/或许可制度,以规范私营部门参与在当地和海外招聘和安置工人,并确保菲律宾合同工的最佳就业条款和条件,并遵守劳工部长可能颁布的规则和条例;制定和制定就业计划使弱势群体和社区受益; 建立和维护登记和/或工作许可制度,以规范就业留置权;开发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以帮助进行适当的人力和发展规划;开发响应性的职业指导和测试系统,以帮助适当的人力资源配置;维护技能的中央登记处,海员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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