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42 号总统令第 42 条。 570-A 修改总统令 NO. 的某些规定。 443,题为“菲律宾劳动法典”。第643章]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5年01月21日
[ 总统令号。 643,1975 年 1 月 21 日] 修改第 42 号总统令第 42 条。 570-A 修改总统令 NO. 的某些规定。 443,题为“菲律宾劳动法典”。鉴于,第 570-A 号总统令第 42 条引入了一种上诉制度,该制度通过限制总统有效和迅速处理的自由和权力,往往会妨碍根据《劳动法》第五卷建立的劳资关系制度的行政性质与劳资纠纷;鉴于在关键历史时期的国家利益要求菲律宾总统对此类案件行使全面管辖权;鉴于,根据本政策,劳工部长应继续负责按照第 21 号总统令的最初规定,在向菲律宾总统最终上诉之前将倒数第二上诉级别的案件转交;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和法令第 570-A 号总统令第 32 和 42 条进一步修改为:SEC。 32. 本节将 (o) 段添加到重新编号的守则第 261 条最后一段,特此删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42. 第 302 条特此重新编号并修改如下: “ART. 272. 上诉。——劳动仲裁员或强制仲裁员的决定、裁决或命令是最终的和可执行的,除非任何一方或双方向委员会提出上诉。各方在收到此类裁决、命令或决定后十 (10) 天内。仅可基于以下任何理由受理此类上诉: 如果有初步证据表明劳工仲裁员滥用职权或酌处权或强制仲裁员; 如果决定、命令或裁决是通过欺诈或胁迫(包括贪污和腐败)获得的; 如果纯粹是根据法律问题做出的; 如果在事实调查中出现严重错误,可能会造成严重或无法弥补的损害或对上诉人造成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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