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88 年,1985 年 10 月 5 日] 修改总统令的某些部分。 49. 鉴于盗版和假冒音像制品猖獗,给电影和唱片业造成严重的财务损失,给政府带来大量税收损失;鉴于,为了电影和唱片业的生存和保护,必须修改第 49 号总统令(也称为“知识产权法令”)的某些规定,以延长制片人的期限。录音制品必须将其两份存放在国家图书馆,并对盗版录音制品和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的行为规定更严厉的处罚;鉴于,当前电影业的危机相当于严重的紧急情况,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稳定以及依赖该行业的数十万家庭和工人的生计;鉴于,本法令的发布将有助于国家经济复苏计划,旨在应对行业面临的紧急情况;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 第 1 条。第 49 号总统令第 50 条特此修改如下: SEC. 50. 在制作后六 (6) 个月内,录音的两份副本应通过个人交付或邮寄方式存放在国家图书馆。存放后,馆长应向制作人签发一份盖有图书馆印章的证明书,表明该交存的事实和日期。该证明书应构成其中所述事实的表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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