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692 年,1980 年 5 月 1 日] 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4 章第 II 篇的进一步修订(PD 442,经修订)鉴于,经 PD 1641 进一步修订的 PD 442 第 177 条 (e) 款规定,其中,在保证国家保险基金精算稳定的前提下,经总统批准,职工薪酬委员会可以提高福利并增加新的福利,并且这种福利的增加不需要增加缴费。 ,但其(b)段规定者除外;鉴于,考虑到次要受益人的收入福利是一次性支付的,而主要受益人享受终身养老金,因此发现其收入福利太低;鉴于比索的价值逐渐贬值,为了缓冲通货膨胀的严重影响,有必要升级次要受益人的福利结构;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兼总理,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节,第 442 条第 194 条,作为经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内容如下:“ART. 194. 死亡。- (a) 根据委员会可能批准的规定,系统应在本条例所涵盖的雇员死亡时向主要受益人支付费用。在受益人有权享有的期间,获得相当于其月收入福利的金额,加上每个受抚养子女的 10%,但不超过 5 名,从最小的孩子开始,不得替代: 但是,前提是月收入福利应保证 5 年:此外,如果他没有主要受益人,则系统应向其次要受益人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每月收入福利 60 倍的款项:最后,前提是,最低限度m 收入津贴不得低于 12,000 比索; “(b) 根据委员会可能批准的规定,在本标题下永久完全残疾的受保雇员死亡时,系统应向主要受益人支付月收入福利的 80%,只要他们有权领取其家属抚恤金:前提是婚姻必须在残疾时有效存在:此外,如果他没有主要受益人,则系统应向其次要受益人支付 a一次性给付相当于每月养老金的 60 倍,不包括受抚养人的养老金:最后,一次性给付不得低于 12,000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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