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改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II 篇第 IV 篇的某些规定[第 1921 号总统令]
[第 1921 号总统令,1984 年 5 月 1 日] 进一步修订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II 篇第 IV 篇的某些规定,必须不断跟上并继续应对新出现的员工薪酬特别是社会保障概念的挑战,以及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模式;鉴于,作为与 GSIS 和 PMCC 的讨论和协商的结果,有必要将菲律宾劳动法的简化条款与雇员补偿计划的管理机构管理和实施的其他法律、法令和法令相协调和关联;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要求政府采取紧急和非常措施,为工人及其家人提供进一步的保护和经济救济,以帮助减轻通货膨胀对其生活费用的严重影响;鉴于,通过对社会保障系统和政府服务保险系统分别为私营部门和公共服务部门管理的国家保险基金的明智管理,该基金积累了足够的储备金以扩大参保雇员的福利结构,而无需需要雇主提供额外的保费供款。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法律和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节第 (i)、(j) 款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167 条(PD 442,已修订)的 、(k) 和 (ee) 特此进一步修订为:“第 167 条。...
进一步修改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II 篇第 IV 篇的某些规定[第 1921 号总统令]pdf预览版进一步修改菲律宾劳动法典第 II 篇第 IV 篇的某些规定[第 1921 号总统令]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