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菲律宾劳工法典第 V 部实施规则第 XXII 条[DOLE 部门令第 No. 40-H-13]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纳尔)卷。 24号2013 年 10 月 4 日 - 2013 年 12 月 [ DOLE 部门令编号40-H-13,2013 年 10 月 21 日] 修改菲律宾劳动法第 V 部实施规则第 XXII 条 1. 根据经修正的劳动法第 5、263、264 和 265 条,美国劳工部2010 年系列第 40-G-03 号命令,对经进一步修订的 2003 年系列第 40 号部门命令修订的实施劳动法的综合规则第 XXII 卷第 V 部进行了修订,特此重新- 发布和修订如下: 规则 XXII 调解、罢工和停工第 15 节。劳工和就业部长的假设。 - 当劳资纠纷导致或可能导致对国家利益不可或缺的行业罢工或停工时,劳工和就业部长可对争议行使管辖权并决定或向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证明强制仲裁,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 在劳工和就业部长办公室召开会议后,就其发布的适当性,自行决定或应劳动争议任何一方的请求或请愿而召开。这种假设应具有自动禁止即将发生的罢工或停工的效果。如果在上任时已经发生罢工/停工,所有罢工或停工的员工和其他受到罢工通知的员工应立即返回工作岗位,雇主应立即恢复运营并以相同条款重新接纳所有员工以及罢工或停工前的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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