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三号2 / 1992 年 4 月 - 6 月 [ DOLE 部门命令编号。 5, February 04, 1992 ] 《雇佣家庭工人劳动法》第三章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根据菲律宾劳动法第 5、153 和 154 条赋予劳工和就业部长的权力,经修正,特此发布以下关于雇佣家庭工人的规定,并构成《劳动法典实施规则》第三卷第 XIV 条。第 1 节。关于承保范围的一般说明——本规则适用于为雇主、承包商或分包商执行工业作业的任何人。第 2 节. 定义——本规则中使用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下文所述的含义:工业家庭作业是一种生产系统,在该系统下,雇主或承包商的工作由家庭工人在家中进行。材料可能由雇主或承包商提供,也可能不提供。它与常规工厂生产的主要区别在于,它是一种分散的生产形式,通常对工作方法几乎没有监督或监管。湾。工业家庭工人是指从事工业家庭作业的工人。 C。家是指经常、全部或部分用作居住地的任何房间、房屋、公寓或其他处所,但位于雇主、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处所或大院内且在其中进行的工作是在主动或个人之下进行的除外。由后者监督或为后者监督。 d。雇主是指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或利益,或代表居住在菲律宾境外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或通过任何雇员、代理人、承包商、分包商或任何其他人: 1)或安排交付任何在住宅内或住宅附近加工或制造的货物、物品或材料,然后按照他的指示退回或处置或分发;或 2) 出售任何商品、物品或材料,以便在家中或在家附近加工此类商品或物品,然后在此类加工后自行或通过他人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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