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5 (A) 节修订汽车销售百分比税。第838章]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2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838,1982 年 10 月 20 日] 根据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5 (A) 节修订汽车销售百分比税,经修订。鉴于,目前的汽车销售税税率结构是累进的,并以总售价为基础;鉴于,通货膨胀推高了汽车价格,因此经济型汽车现在要以更高的税率征税;鉴于,汽车制造商声称这导致其销量下降,这实际上是汽车行业目前陷入困境的原因之一;鉴于,汽车销售税税基和税率的重组将为潜在的汽车购买者和汽车行业提供缓解。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和经修正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命令如下: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95 (A) 节特此修订如下: (A) 对于本地制造的汽车。 – 如果建议零售价或标价或实际零售价以较高者为准: 不超过 P65,000 15% 超过 P65,000 但不超过 P85,000 25% 超过 P85,000 但不超过 P120,000 35% 超过 P120 ,000 45% 第 2 节。财政部长根据国税局局长的建议,为执行本行政命令颁布必要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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