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OG No. 27, 3147(1986 年 7 月 7 日) 1986 年 6 月 19 日 21 日 ] 通过修订石油产品的具体税率,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28 条。鉴于最近石油产品价格的回落,由于从价税收的减少,导致收入大幅减少;鉴于,考虑到本年度的预期预算赤字,必须修改这些产品的具体税率以弥补预期的收入损失;因此,我,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CORAZON C. AQUINO,特此指示并命令: 第 1 节。经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28 节,特此进一步修订为全文阅读如下: “SEC. 128. 人造油和其他燃料。精炼和制成的矿物油和汽车燃料应征收以下消费税,一旦它们存在,就应附加到以下列举的物品上: ”(a 仅适用于特定税收的产品:“(1 润滑油,每升容积,4 比索和 50 分;“(2)加工气体,每升容积,5 分;”(3 润滑脂,蜡和石油,每公斤,4 比索和 50 分;和 用于动力的变性酒精,每升容积,5 分:除非特殊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变性酒精与汽油,消费税x 已支付的,仅对酒精含量征收本规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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