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7 (b) 条,提高卷烟的具体税率。第753章]
[ 总统令号。 753,1975 年 7 月 27 日] 通过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37 (b) 条提高卷烟的具体税率。鉴于,加速国家发展需要额外收入,政府必须挖掘可公平获得所需资金的来源;鉴于,提高 20 支装香烟的税率是增加收入的良好来源;鉴于,根据新社会的目标,现在是时候推广我们自己的本地品牌卷烟,以此为我们自己的产品获得真正的国家认同感,同时通过减少以特许权使用费的形式向与当地卷烟制造商签订许可协议的外国品牌所有者支付最低限度的外汇汇款;现在,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如下: 第 1 节。《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37 (b) 节,经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137. 雪茄和香烟的特定税。——对雪茄和香烟,应征收以下税款:“(a) 雪茄——”(b) 香烟——“1。三十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不超过六十分,每千比索三比索; “2、三十支装的香烟,每包零售价超过六十元但不超过八十元,每千元五比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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