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进一步修正经修正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53 条提高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第1672章
[ 总统令号。 1672 年,2 月 7 日,1980 年 2 月 7 日] 通过进一步修订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53 条,提高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 strong>鉴于,原油价格的反复上涨要求重新评估指定用于包括菲律宾在内的第三世界国家经济发展计划的成本;鉴于,为了满足该国正在进行的和已规划的国家发展项目的重要材料、设备和劳动力成本的上升,迫切需要为资助的基础设施项目筹集额外收入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对石油产品征收特定税来实现的。因此,我,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以下命令: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 节第 153 节,经修正后,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SEC. 153. 对制成的油和其他燃料征收的特定税。——对精炼和制成的矿物油和汽车燃料,应征收下列税款,这些税款应附加在条款中下文一一列举:“(a) 煤油,每升容积容量,7 分; “(b) 润滑油,每升容积,80 分; “(c) 石脑油、汽油和所有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每升容积,91 分:前提是,在溢价和航空汽油,税为每升容积容量一比索; "(d) 用于动力的变性酒精,每升容积,一分:但除非特别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变性酒精与汽油混合,其特定税已支付的,仅对酒精含量征收本规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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