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行政命令编号900]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3年06月01日
资料来源:www.officialgazette.gov.ph [行政命令编号。 900,1983 年 6 月 1 日] 修订某些石油产品的特定税率 鉴于国际石油定价体系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消费者价格均衡基金的解散,使石油产品价格的调整变得更加现实水平;鉴于,在石油产品价格的重组中,同样有必要对某些此类产品的特定税收成分进行调整,以对公司从中实现的利润设置上限;鉴于,特定税率的调整是必要的,以达到与石油产品价格上涨相同的水平,同时又不以任何方式增加消费公众的税收负担;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和经总统令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290-B 条赋予我的权力第 1773 号,特此命令: 第 1 节。《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53 节规定的某些石油产品的税率特此修订如下:“SEC. 153. 对成品油和其他燃料征收的特定税。 – 对于精炼和制造的矿物油和汽车燃料,应征收下列税款,这些税款一经存在,就应附加在以下列举的物品上: “(a) 煤油,每升体积容量四加一- 半分; “(b) 润滑油,每升容积,八十分; “(c) 石脑油、汽油和所有其他类似的蒸馏产品,每升容积,1 比索 34 分:条件是,对于优质汽油和航空汽油,税收应为 1 比索和 38 分,每升容积容量分别为一个比索; “(d) 用于动力的变性酒精,每升容积,一分:前提是,除非特殊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变性酒精与汽油混合,其具体税已支付的,仅对酒精含量征收本规定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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