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税法)第 125(B) 条对娱乐场所的覆盖范围和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 10 号] 18-201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01日
(纳尔)卷。 2010 年 4 月 21 日 - 2010 年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18-2010, March 01, 2010 ] 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税法)第 125(B) 节,经修订的《税法》第 125(b) 节,关于娱乐场所的覆盖范围和征税的澄清,如修订后,规定对歌舞厅、夜总会或日间俱乐部的所有者、承租人或经营者征收 18% 的娱乐税。夜店和日间俱乐部是饮酒、跳舞和娱乐场所,通常还提供食物和娱乐活动。另一方面,歌舞表演是提供酒类和食物的餐厅或俱乐部,设有供音乐家、舞者或喜剧演员表演的舞台,包括供顾客/顾客跳舞的场所,类似于夜总会。随着现代互动娱乐的出现,以及使用麦克风和公共广播系统录制的音乐(和/或音乐视频),这些娱乐场所的所有者/承租人或经营者已经追求一种新的休息室和俱乐部娱乐形式。这些场所中的大多数都提供设施,让顾客唱歌,期望通过向顾客出售食品和饮料获得足够的收入。 “条款”夜店和日间俱乐部和歌舞表演已经过时了。提供同样令人愉快的消遣娱乐和功能的娱乐场所现在包括视频酒吧、卡拉OK酒吧、卡拉OK电视、卡拉OK包厢和音乐休息室。因此,根据 1997 年税法修正案第 125 (b) 条,上述机构的所有者、承租人或经营者也被视为须缴纳 18% 的娱乐税,而不是对总收入征收 12% 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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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收入局 (BIR) 特别基金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84 条设立和授权[BIR 条例第 20 号。 17-94]澄清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09 (1)(R) 条关于书籍、报纸、杂志、评论或公告的销售、进口、印刷或出版的增值税豁免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5-2012]进一步澄清收入条例 (RR) 第 2.57.1​​ (D) 节中的“管理和技术职位”一词。 2-98,经修订,由 RR NO. 12-2001,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税法)第 25 (C) 节,经修订和修改为此目的的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 No. 41-09 包括对跨国公司区域或地区总部 (RHQS) 和区域运营总部 (ROHQS) 雇用的合格菲律宾人员享受 15% (15%) 优惠所得税率的指南[BIR 收入条例。 11-2010]根据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5 (A) 节修订汽车销售百分比税。第838章]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承接日本海外经济合作基金 (OECF) 资助项目的日本承包商可免征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114 (C) 条征收的 80% (8.5%) 和 1% (1%) 的可抵免增值税) 根据收入条例第 2.57.2 (E) 条征收的扩大预扣税。 2-98 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57(B) 条。[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2-99]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04 条[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第 204 条,在某些条件下以税收信用证明 (TCC) 的形式支付国家内部收入税。 86-98]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BIR 收入备忘录规则第 40(C)(2) 和 (6)(B) 条的事实合并的税务后果1-2002 年,2002 年 4 月 25 日]通告关于正确解释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14 条的规则,经修订[收入备忘录通函第46-2018]澄清收入备忘录 (RMO) NO. 的某些规定20-2013,由 RMO NO. 修订。 28-2013 年,关于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30 条对符合条件的非股份、非营利性公司和协会发布免税规则,经修订[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34-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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