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2月19日
(纳尔)卷。 12号2 / 1 月 - 2001 年 3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5-2001, February 19, 2001 ] 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理由和程序 根据第 4 节的规定,与 1997 年税法(法典)第 246 节有关,特此发布本通函,以阐明执行该法典第 206 条关于建设性约束的理由和程序。第 1 节. 何时对纳税人的财产发出建设性扣押通知或令状——为了维护政府的利益,专员可以将以下人员的个人或动产置于建设性扣押之下 - a) 拖欠者纳税人,或 b) 他认为正在从任何应纳税的企业退休,或打算离开菲律宾,或打算将其财产移出菲律宾,或打算隐藏或隐藏其财产的任何纳税人/是,或打算进行任何倾向于阻碍收取应缴税款或可能应向他缴纳的税款的程序的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可能对纳税人的财产发出建设性扣押通知或令状的具体情况 a) 当申请退休的纳税人在美国国税局 (BIR) 有大量待决评估时.等于或大于纳税人净值或权益的,评估数额巨大; b) 接受税务调查的纳税人有每年至少两次离开菲律宾的记录,除非这种旅行是合理的和/或与其业务、专业或就业有关; c) 接受税务调查的银行机构以外的纳税人有将其银行存款和其他有价值的个人财产从菲律宾转移到任何外国的记录; d) 当纳税人在银行账户中使用别名,而不是他在法律上和/或广为人知的名字; e) 纳税人以他人名义持有银行存款并拥有其他财产,无论是否与其相关,且不具有任何合法的受托人或信托能力; f) 当纳税人的大量未申报收入通过可靠的方式为公众或 BIR 所知,并且有充分理由相信纳税人在事件的自然过程中将有很大的隐瞒或隐瞒倾向, 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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