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税法第 204 节中所设想的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组成[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49-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8日
(纳尔)卷。 19号2008 年 7 月 3 日 - 2008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49-2008, June 18, 2008 ] 1997 年税法第 204 节中设想的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组成 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04 节,“在: 1) 对针对纳税人的索赔的有效性存在合理怀疑;或 2) 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表明明显无法支付评估的税款。任何税收责任的妥协解决应遵守以下最低金额:对于财务无能力的情况,最低妥协率相当于评估的基本税的百分之十 (10%);对于其他情况,最低妥协率相当于基本评估税的百分之四十 (40%)。所涉税款超过一百万比索 (P1, 000, 000) 或所提供的解决方案低于规定的最低税率时,折衷方案须经评估委员会批准,评估委员会由 Com传教士和四 (4) 名副专员。”与税法第 7 节相关的第 204 节由经 RR 第 8-2004 号修订的第​​ 30-2002 号税收条例 (RR) 实施,其中所述条例提到两类委员会:区域评估委员会(REB) 和国家评估委员会 (NEB)。根据上述 RR,后者 (NEB) 应由专员和四 (4) 名副专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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