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9日
(纳尔)卷。 19号2 / 四月 - 2008 年 6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21-2008,2008 年 2 月 29 日 ] 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的澄清以及向国内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 销售、易货或交换税根据税法第 127 条规定,通过本地证券交易所 (LSE) 或通过首次公开募股 (IPO) 上市和交易的股票份额,其中第 127 (A) 条是指适用于出售股票的税率通过当地证券交易所上市和交易的股票,而第 127 (B) 条适用于通过封闭式公司的 IPO 出售或交换的股票的适用税率。根据第 127(A) 节,股票经纪人有责任在收税之日起五 (5) 个银行工作日内提交纳税申报表(BIR 表格 2552)并在向卖方收取税款后缴纳应缴税款其中。征收的税款应记入对股票经纪人有管辖权的 BIR 办公室。另一方面,对于根据第 127(B) 条征收的税款,在“首次发行”的情况下,责任人是发行公司,而在“二次发行”的情况下,卖方是主要责任人证券交易所对首次发行和二次发行的定义如下: 1....
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pdf预览版
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报告扩展

指示内部收入局与投资委员会协调实施《投资激励法》的税收规定[行政令第 20 号。 127]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6(H) 节的规定,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收入条例]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2002 年 9 月 18 日 21-20 02]禁止针对税务上诉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内部收入局征收税款发出临时限制令、发出扣押令和扣押令和/或对内部局的最终 S 征税有争议的评估、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的案件以及被扣押和扣押的财产销售的收入[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42-2010]为根据《税法》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百分比(总收入)税而明确税基[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69-2003]批准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税收公约[总统令第1510]一项修订《行政法典》第 24993 条的法案,规定延长马尼拉市房地产税的征收期限,延长支付、减免的期限, 和减税, 以及其他目的[第 3048 号法案]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规定撤销总统发言人办公室并将其职能移交给总统办公室新闻秘书办公室[备忘录第 10 号97]给予菲律宾国家警察成员的某些福利和给予菲律宾武装部队成员的福利的免税[BIR 收入备忘录第 20 号通知] 12-97]将移民局置于菲律宾总统办公室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行政命令第300]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