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P, Bk 10, v.5, 250 [ 行政命令编号127,1968 年 6 月 1 日] 指示内部收入局与投资委员会协调实施《投资激励法案》的税收规定 1. 国税局应与投资委员会协调实施投资激励法案的税收规定。 2. 为执行上述规定,特此指示该局: (a) 成立一个专门小组或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根据《投资激励法》注册的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有税务事宜;编制上述企业和投资者的统计资料和其他税收资料。注册企业的税务档案应当单独保存。 (b) 成立一个由包括上述特别小组负责人在内的主席团高级官员组成的联络小组,以促进主席团和投资委员会之间的相关文件和信息的磋商和交流。 (c) 在每年 7 月 15 日或之前向投资委员会提交一份评估《投资激励法》及其相关建议(包括立法提案)运作的内部税收影响。 6 月 1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的主年,一千九百六十八。 (Sgd.) FERDINAND E. MARCOS 菲律宾总统 总统:(Sgd.) RAFAEL M. SALAS 执行秘书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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