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根据菲律宾大学使用的薪金标准调整菲律宾师范学院教员薪金的法案。第137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5年06月18日
H. No. 4174 S. No. 314 / 51 OG No. 9, 4444(1955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1372,1955 年 6 月 18 日] 一项规定根据菲律宾大学使用的薪金标准调整菲律宾师范学院教员薪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法律规定,特别是《第 402 号联邦法案》第三和第四节的规定以及薪酬委员会和其他主管当局的解释尽管有相反的规定,菲律宾师范学院教职员工的最低和最高年度薪酬标准如下: D. P7,320.00—P8,760.00 M. A., M. Ed 6,960.00—8,400.00 副博士,Ed. D. 5,940.00—6,540.00 教授 M. A., M. Ed. 5,640.00—6,360.00 助理博士,Ed。 D. 4,620.00—5,220.00 教授,文学硕士,教育硕士。 4,320.00—3,840.00 讲师 M. A., M. Ed. 3,240.00—3,840.00 B.S.E. 2,940.00—3,660.00 但是,在其在工资表中分类之前的计算工资中,应向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添加每月薪酬如下:教学院长 P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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