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6(H) 节的规定,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收入条例]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2002 年 9 月 18 日 21-20 02]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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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内部收入局与投资委员会协调实施《投资激励法》的税收规定[行政令第 20 号。 127]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的规定,该规定管理国家内部收入税、民事处罚和利息的评估规则,以及通过支付建议的妥协罚金对纳税人违反该法典的刑事犯罪进行司法外和解[B]条例编号12-99]一项为菲律宾群岛政府发行总额为 200 万美元的债券而提供的法案,其出售所得将用于扩建港口和改善该市的港口设施宿务省宿务省[第 3413 号法案]禁止针对税务上诉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内部收入局征收税款发出临时限制令、发出扣押令和扣押令和/或对内部局的最终 S 征税有争议的评估、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的案件以及被扣押和扣押的财产销售的收入[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42-2010]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5(B) 条的规定,规定专员定期要求或获取的有关在契约/评估人登记册中登记/记录不动产转让的信息的规定58(E)、95 和 236(J) 的相同代码以及提供授权注册证书 (CAR) 的颁发方式。[BIR 条例 No. 24-2002]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16 条,关于出售/处置以菲律宾共和国名义转让的收购/没收不动产的政策、准则和程序。 2002 年 11 月 29 日,2002 年 11 月 29 日]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B) 条关于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利息费用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13-2000]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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