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B) 条关于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利息费用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13-2000]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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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6(H) 节的规定,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收入条例]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2002 年 9 月 18 日 21-20 02]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修订收入条例编号5-99,进一步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E) 条关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要求。 25-2002]禁止针对税务上诉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内部收入局征收税款发出临时限制令、发出扣押令和扣押令和/或对内部局的最终 S 征税有争议的评估、向税务上诉法院提起的案件以及被扣押和扣押的财产销售的收入[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42-2010]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的规定,该规定管理国家内部收入税、民事处罚和利息的评估规则,以及通过支付建议的妥协罚金对纳税人违反该法典的刑事犯罪进行司法外和解[B]条例编号12-99]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E) 条关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5-99]A 批准对 2000 年 BOI-DOF 关于可转让根据 EO 226 签发的税收信用证明的协议备忘录的实施规则和条例第 8 节的修订[DOF 第 20 号决议。 300-45-2009]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 (L) 节的规定,经共和国法案第 3 节修​​订。 9504,关于允许个人和公司计算其应税收入的可选标准扣除 (OSD) 16-2008]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下关于不当累积收入税的规定[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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