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尔)卷。 12号2 / 1 月 - 2001 年 3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2-2001, February 12, 2001 ] 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下关于不当累积的收入税的规定 第 1 节 范围 - 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44 条,与该税法第 29 条有关代码,这些条例正在发布,以规定管理不当累积收益税的征收规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不当累积收入税 (IAET) 的概念 - 根据该法典第 29 条,除根据 1997 年税法第二章征收的其他税款外,每个纳税年度还征收 10% 的税款为避免对其股东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东缴纳所得税而成立或利用的公司的不当累积应税收入,允许公司的收益和利润累积而不是在或分配给股东。其理由是,如果分配了收益和利润,则股东将就其缴纳所得税,而如果不向他们进行分配,则他们将不对公司的未分配收益和利润征税.因此,对其收益征税,作为对股东避税的一种威慑,股东本应就公司分配给他们的收益缴纳股息税。责任的试金石是收入积累背后的目的,而不是积累的后果。因此,如果未能支付股息是由于某些其他原因,例如将未分配的收益和利润用于业务的合理需要,则该目的一般不会使累积或未分配的收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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