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下关于不当累积收入税的规定[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2-2001]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02月12日
(纳尔)卷。 12号2 / 1 月 - 2001 年 3 月 [ BIR 收入条例 NO. 2-2001, February 12, 2001 ] 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下关于不当累积的收入税的规定 第 1 节 范围 - 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44 条,与该税法第 29 条有关代码,这些条例正在发布,以规定管理不当累积收益税的征收规则。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不当累积收入税 (IAET) 的概念 - 根据该法典第 29 条,除根据 1997 年税法第二章征收的其他税款外,每个纳税年度还征收 10% 的税款为避免对其股东或任何其他公司的股东缴纳所得税而成立或利用的公司的不当累积应税收入,允许公司的收益和利润累积而不是在或分配给股东。其理由是,如果分配了收益和利润,则股东将就其缴纳所得税,而如果不向他们进行分配,则他们将不对公司的未分配收益和利润征税.因此,对其收益征税,作为对股东避税的一种威慑,股东本应就公司分配给他们的收益缴纳股息税。责任的试金石是收入积累背后的目的,而不是积累的后果。因此,如果未能支付股息是由于某些其他原因,例如将未分配的收益和利润用于业务的合理需要,则该目的一般不会使累积或未分配的收益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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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税法第 204 节中所设想的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组成[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49-2008]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修订收入条例编号2-98,经修订,为了简化税款的征收,通过在源头预扣税款,根据《守则》第 116 节和/或增值税的规定,对商品或服务的销售征收 3% 的税率同一法典第 106 条和第 108 条下的税(增值税)[BIR 收入条例第 106 号14-2003]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B) 条关于从纳税人的总收入中扣除利息费用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13-2000]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E) 条关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要求[BIR 收入条例第5-99]关于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征收不当累积收入税的问题的澄清,与收入条例有关。 2-2001[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5-2011]执行税法第 249 条[BIR 收入条例 NO. 3-91]修订收入条例编号5-99,进一步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34(E) 条关于从总收入中扣除坏账的要求。 25-2002]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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