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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征收不当累积收入税的问题的澄清,与收入条例有关。 2-2001[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5-2011]
相关行业
:
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14日
(纳尔)卷。 22号2011 年 7 月 3 日 - 2011 年 9 月 [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5-2011,2011 年 3 月 14 日] 关于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征收的与第2-2001 I. 背景 本收入备忘录通函 (RMC) 旨在澄清与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典(代码)第 29 条征收 10% 不当累积收益税 (IAET) 相关的某些问题经修订,因为它适用于自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由紧密控股的国内公司赚取的应税收入,但公众持股公司、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根据《税收条例》第 4 节列举的公司除外(RR) 第 2-2001 号。根据经修订的《守则》第 29 条,允许在业务合理需要之外积累收入和利润的公司,而不是分割或分配所述利润,应缴纳百分之十 (10%) 的不当累积收入税不当累积的应纳税所得额。二、不当累积应税收入的定义 经修订的法典第 29(D) 条将不当累积应税收入定义为“通过以下方式调整的应税收入:(1) 免税收入;(2) 不包括在总收入之外的收入;( 3) 应纳税所得额; (4) 扣除的净营业亏损结转金额; 并减去以下各项之和: (1) 实际或推定支付的股息; (2) 应纳税年度缴纳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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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
1997 年税法第 204 节中所设想的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组成[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49-2008]
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04 条[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第 204 条,在某些条件下以税收信用证明 (TCC) 的形式支付国家内部收入税。 86-98]
澄清与实施《收入条例》有关的某些问题。 25-2003 管理根据第 25 号共和国法案对汽车征收的消费税。 9224[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60-2003]
菲律宾最高法院根据 G.R. 对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0 条相关规定的解释不。 145275[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18-2002,2002 年 5 月 24 日]
执行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下关于不当累积收入税的规定[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2-2001]
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
澄清收入条例的规定1-2014 关于提交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员工/收入支付人名单[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14]
规定汽车制造商/组装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根据第 2 号收入条例的规定准备宣誓书和正式登记簿时使用的格式。 25-2003 年,修订了根据第 25 号共和国法案对汽车征收消费税的收入条例。 9224[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58-2003]
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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