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04 条[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第 204 条,在某些条件下以税收信用证明 (TCC) 的形式支付国家内部收入税。 86-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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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根据 1997 年税法第 29 条征收不当累积收入税的问题的澄清,与收入条例有关。 2-2001[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35-2011]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税法)第 125(B) 条对娱乐场所的覆盖范围和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 10 号] 18-2010]菲律宾最高法院根据 G.R. 对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0 条相关规定的解释不。 145275[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18-2002,2002 年 5 月 24 日]1997 年税法第 204 节中所设想的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组成[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49-2008]修改收入备忘录的相关规定20-2013 年,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0 条,规定向合格的非股份、非营利性公司和协会发布免税规则的政策和指南,经修订[BIR 收入备忘录命令编号。 28-2013]1999 年 3 月 1 日起暂停内部收入局税务审查[BIR 收入备忘录第11-99]修改《收入条例》的某些规定。 21-2002,经修订,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6 (H) 节,授权内部收入专员规定与编制和提交纳税申报表随附的财务报表有关的额外程序和/或文件要求[ BIR 收入条例编号15-2010]关于根据《税法》第 127 条征收的税款的责任人以及向内部收入局的适当办公室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1-2008]根据收入备忘录 (RMO) NO. 修订的建议妥协处罚表的修订。 1989 年 11 月 28 日 1-90 日,违反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64 条与销售或商业发票的打印、拥有、使用和签发[BIR 收入备忘录第 10 号56-2000]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34(H) 条,在与慈善捐款的税收减免相关的受赠机构的认证中建立政府-非政府合作伙伴关系[行政命令编号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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