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关于正确解释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14 条的规则,经修订[收入备忘录通函第46-201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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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修订的 197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95 (A) 节修订汽车销售百分比税。第838章]修订经共和国法案第 358 条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58 条。 6110 确保执行由内部收入局发起的计划[总统令153]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税法)第 125(B) 条对娱乐场所的覆盖范围和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 10 号] 18-2010]菲律宾最高法院根据 G.R. 对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40 条相关规定的解释不。 145275[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18-2002,2002 年 5 月 24 日]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16 条,关于出售/处置以菲律宾共和国名义转让的收购/没收不动产的政策、准则和程序。 2002 年 11 月 29 日,2002 年 11 月 29 日]1997 年税法第 204 节中所设想的国家评估委员会的组成[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编号49-2008]澄清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09 (1)(R) 条关于书籍、报纸、杂志、评论或公告的销售、进口、印刷或出版的增值税豁免 [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 75-2012]实施 1997 年税法第 206 节关于建设性约束的依据和程序[BIR 收入备忘录通告第5-2001]实施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的规定,该规定管理国家内部收入税、民事处罚和利息的评估规则,以及通过支付建议的妥协罚金对纳税人违反该法典的刑事犯罪进行司法外和解[B]条例编号12-99]选择性延迟实施可接受的支付方式的延期[BIR 收入备忘录通知编号。 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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