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收入局 (BIR) 特别基金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84 条设立和授权[BIR 条例第 20 号。 17-94]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4年11月28日
(纳尔)卷。 6号1 / 1995 年 1 月 - 3 月 [ BIR 法规编号。 1994 年 11 月 28 日,17-94 日] 内部收入局 (BIR) 特别基金根据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84 条第 1 节设立和授权。经修订的 NIRC 第 284 条(原第 345-A 条)。第 2 节. 术语定义 - 就本条例而言,特此采用以下词语和短语定义: 2.1 “实际征收”是指国税局的国内税收总额,以名义金额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表示,在法律规定的各种专项资金和专项账户的应计金额被扣除之前,从现行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律中扣除。 2.2 “现行国家国内税收”是指自参考日历年 1 月 1 日起生效的所有税收。 2.3 “征收目标”是指现有国内税收的总目标金额,以名义名义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表示,由国税局(BIR)征收并在参考中支付给国库发展预算协调委员会 (DBCC) 商定的日历年。第 3 节. 特别基金的来源和支出 3.1 来源 - BIR 特别基金应仅从 BIR 在近期内实际征收的国家国内税收的超额部分的百分之五 (5%) 中提取。上一年度超过财政部确定的同年收缴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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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收入条例编号09-2004,经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0-2004 年,澄清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在行使其政府/监管权力时所进行的交易超出了根据 1997 年国家税务局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总收入税的范围代码,最后由共和国法案第 1 号修订。 9337[BIR 收入条例 NO. 8-2008]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84 条 (b) 项和第 191 条。第929章]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26 条 (f) 款的修订。 2009]根据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 (NIRC) 第 46 条修订的《关于申请会计期间变更的政策、指南和程序的条例》[BIR 收入条例03-11]实施《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3 条,经共和国法案第 33 号修订。 8424 相对于附加福利的特殊待遇[BIR 法规编号。 3-98]收入条例修正案3-2011 规定根据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 (NIRC) 第 46 条申请会计期间变更的政策、指南和程序[BIR 收入条例第 20 号。 9-2011]通告关于正确解释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14 条的规则,经修订[收入备忘录通函第46-2018]修订经共和国法案第 358 条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58 条。 6110 确保执行由内部收入局发起的计划[总统令153]进一步修订收入条例 (RR) 第 3 条。 9-2001,最后由 RR NO. 修改10-2007,扩大通过内部收入局电子申报和支付系统(EFPS)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的覆盖范围[BIR收入条例No. 1-2010]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税法)第 125(B) 条对娱乐场所的覆盖范围和征税的澄清[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第 10 号] 1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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