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3 条,经共和国法案第 33 号修订。 8424 相对于附加福利的特殊待遇[BIR 法规编号。 3-98]

相关行业:国家行政登记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05月21日
(纳尔)卷。 9号2 / 1998 年 4 月 - 6 月 [ BIR 法规编号。 3-98,1998 年 5 月 21 日] 实施经共和国法案第 33 号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3 条。 8424 关于附加福利的特殊处理 根据 1997 年《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33 条的第 244 条,特此颁布本条例,以管理已提供的附加福利的税源征收,从 1998 年 1 月 1 日起由雇主授予或支付。SEC。 2.33。附加福利的特殊处理 (A) 附加福利税的征收——特此对雇主提供、授予或支付给雇员的附加福利的总货币价值征收最终预扣税,但定义的普通雇员除外在本条例中,无论该雇主是个人、专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无论该公司是否应纳税,或政府及其机构,除非: (1) 附加福利是由性质要求或必要的对雇主的行业、业务或专业; (2) 当附加福利是为了雇主的方便或利益时。附加福利税应按以下税率征收: 1998 年 1 月 1 日生效 - 34% 1999 年 1 月 1 日生效 - 33% 2000 年 1 月 1 日生效 - 32%该法典第 33 条应被视为雇员的最终所得税,应由雇主按照第 2 条规定按日历季度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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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经共和国法案第 4 号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的规定。 8424,相对于根据外币存款和离岸银行系统产生的收入征收所得税[BIR 条例第 20 号。 10-98]实施共和国法号。 8424,“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法案,经修正”,与对国内公司和常驻外国公司征收最低企业所得税 (MCIT) 相关[BIR 条例第 10 号。 9-98]修订经共和国法案第 358 条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58 条。 6110 确保执行由内部收入局发起的计划[总统令153]出版共和国法案全文。第 9010 号法案,进一步推迟对某些服务征收增值税的法案,针对第 5 号共和国法案第 5 条的目的进行了修订。 8424,经共和国法案第 8424 号修订。 8761[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9-2001]实施经共和国法案第 230 号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230 条。 8242,相对于税收信用证书的重新验证[BIR 法规编号。 07-98]执行共和国法案的相关规定。 9504,“修订第 8424 号共和国法案第 22、24、34、35、51 和 79 条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与扣缴所得税和其他问题有关[BIR 收入条例 NO. 10-2008]收入条例第 2.33 条规定的附加福利的特殊处理。 3-98,最后由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5-2011[BIR 收入备忘录通函编号20-2011]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91 条第 1 款的法案,经修正。第2072章]补充收入条例编号09-2004,经第 2 号收入条例修订。 10-2004 年,澄清菲律宾中央银行 (BSP) 在行使其政府/监管权力时所进行的交易超出了根据 1997 年国家税务局第 121 和 122 条征收的总收入税的范围代码,最后由共和国法案第 1 号修订。 9337[BIR 收入条例 NO. 8-2008]实施第 1 号共和国法案的规定。第 9243 号法案,使经修订的 1997 年国家内部收入法典文件印花税的规定和其他目的合理化。[BIR 条例 No. 13-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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