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761 / 54 OG No. 15, 4461(1958 年 7 月 21 日) 2072 年,1958 年 6 月 13 日]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91 条第一款的法案,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191 节第一段进一步修改为:“SEC . 191. 对道路、建筑、灌溉、自流井、自来水厂和其他建筑工程承包商、船坞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其他人征收的百分比税。——道路、建筑、灌溉、自流井、自来水厂和其他建筑工程承包商; 填充承包商; 拆除和打捞工程承包商; 安装承包商; 从事安装燃气或电灯、热或电力的人; 销售水、光、热或电力的人,但缴纳特许经营税的人除外;造船厂、矿山钻探设备、冶炼厂、雕刻厂、电镀厂、塑料层压厂、硫化和翻新厂;清洗设备nd/或机动车辆的润滑脂、电池充电、刨平或铺面和重新切割木材;根据合同锯切和/或切割属于他人的原木的锯木厂;干洗或染色设施,使用洗衣机的蒸汽洗衣店;摄影工作室、电话或电报线路或交换机、广播或无线电台、殡仪馆;制造或修理任何种类的自行车或车辆、机械装置、仪器、设备或任何种类的家具的商店,用机器或任何机械装置修理鞋子的商店,以及裁缝店、美容院、裁缝店、女帽匠、帽匠、门卫旅馆、旅馆、装卸工人、仓库工人;水管工、铁匠;房屋或标志画家;平版印刷商、出版商,但从事出版或印刷和出版定期出版、订阅和销售价格固定且主要不专门用于出版广告的任何报纸、杂志、评论或公告的除外;除签订出口刺绣和服装合同的个人、协会和公司及其代理人和承包商外,印刷商和装订商、商业代理人和其他独立承包商应缴纳相当于其总收入百分之三的税款。...
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91 条第 1 款的法案,经修正。第2072章]pdf预览版一项修正《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91 条第 1 款的法案,经修正。第2072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