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926 / 55 OG No. 33, 6630(1959 年 8 月 17 日)[ REPUBLIC ACT NO. 2344,1959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进一步修改了《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189 节的第一段。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4 66 号联邦法案第 89 节第一段,也称为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进一步修改为:“SEC. 189. 绳索工厂、制糖中心、碾米厂、椰子油加工厂、玉米加工厂和干椰子工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的百分比税。——绳索工厂、制糖中心、米厂、椰子油加工厂、玉米加工厂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椰子干工厂应缴纳相当于其制造或碾磨的所有绳索、糖、大米、椰子油、磨碎或碾磨的玉米以及椰子干(包括副产品)的货币总价值的百分之二的税款生产或制造上述物品的原材料,该税应以这些物品离开工厂或工厂仓库时的实际售价或市场价值为基础:但是,该税不得适用于绳索、椰子油、生产或制造椰子油的副产品和干椰子,如果这些绳索、油、干椰子干副产品和干椰子应被移除以出口d 实际出口而不返回菲律宾,无论是以其原始状态出口,还是作为任何制成品或产品的成分或一部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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