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227 条的法案。 198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6430 / 53 OG No. 21, 7617(1957 年 11 月 15 日 [1957 年 6 月 22 日第 1980 号共和国法案] 进一步修订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2227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制定: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27 节,也称为《国家国内税收法》,经第 40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 进一步修改为:“SEC. 227. 提单或收据的印花税。从一个港口发运的任何货物、商品或物品的每套提单或收据(租船合同除外)或在菲律宾放置到菲律宾的另一个港口或地点(渡河渡轮除外)或任何外国港口,如果此类货物的价值超过 5 比索并且不超过两百比索;十五分,如果价值超过两百比索且不超过一千比索;三十分,如果价值超过一千比索且不超过五千比索;七十五分,如果价值超过五千比索且不超过一万比索; 1957 年 6 月 22 日批准,1957 年 6 月 22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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