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503 / 53 OG No. 21, 7618(1957 年 11 月 15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983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修改联邦法案第 56 条第 466 条的法案,否则称为作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56 节特此修改如下:“SEC . 56. 税收的征收—— (a) 税收的适用——本篇对个人征收的税收应适用于遗产或任何信托财产的收入,包括—— “(1)为未出生或未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具有或有利益的人的利益而进行的信托,以及根据遗嘱或信托条款为未来分配而积累或持有的收入;“(2)受托人目前将分配给受益人的收入,婴儿监护人收取的收入和收入h 将按照法院的指示进行持有或分发; “(3) 死者遗产在遗产管理或清算期间收到的收入;以及 “(4) 受托人可酌情分配给受益人或累积的收入。 “(b) 例外情况——本篇征收的税款不适用于雇员信托,该信托构成雇主为其部分或全部雇员的利益而提供的养老金、股票红利或利润分享计划的一部分 (1)如果该雇主或雇员或两者向该信托作出供款,目的是向该等雇员分配该信托根据该计划积累的基金的收益和本金,以及 (2) 如果根据该信托在与信托下的雇员有关的所有责任得到清偿之前的任何时间,任何部分的主体或收入都不可能(在纳税年度内或之后)用于或转移到其他目的而不是为其雇员的专有利益:但实际分配给任何雇员或被分配人的任何金额,如果超过该雇员或被分配人贡献的金额,则应在如此分配的当年向他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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