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 466 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58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0年09月22日
没有。 867 / 47 OG No. 1, 55(1951 年 1 月)[ REPUBLIC ACT NO. 588, 1950 年 9 月 22 日]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 466 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由菲律宾参众两院在国会制定:SECTION。 1. 联邦法第 466 条第 184 条,最后由共和国法第 396 条第 1 条修订,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84 . 珠宝、汽车、盥洗用品和其他产品销售的百分比税。——对于旨在转移所有权的名义或有价值的对价的每次原始销售、易货、交换或类似交易,仅应征收、评估和征收一次,或以下物品的所有权,列举了相当于如此出售、易货、交换或转让的物品货币总价值的百分之五十的税款,该税款应由制造商、生产商或进口商支付:但是,如果物品是用本条规定应纳税的材料制造的,则应按规定确定该材料的总成本应从制造的总售价或货币总价值中扣除制造物品:“(a)汽车底盘和车身,售价超过五千比索但不超过七千比索:但是,如果汽车售价超过七千比索,则按销售价格的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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