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24 条第 466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第114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7日
H. No. 2036 / 50 OG No. 8, 3499(1954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7 日,第 1148 号法案,修订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4 条,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1 条。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4 条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4. 公司税率——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或存在的每家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从所有来源获得的净收入总额,应每年征收、评估、征收和支付,无论如何创建或组织,但不包括正式注册的普通合伙企业(compañias colectivas),对此类收入的税款等于以下总和:“此类总净收入不超过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十万比索; “总净收入超过 10 万比索的金额的百分之二十八;并且应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从所有根据任何外国法律组织、授权或存在的每家公司在菲律宾境内的资源;但是,前提是建筑和贷款协会按照第 171 至 190 条的规定运作经修订的《公司法》以及私立教育机构应就其总净收入分别缴纳 12% 和 10% 的税款:居民外国公司来自根据本章应纳税的国内公司或来自从事新的和必要行业的国内公司,如第 9 号共和国法所定义一百零一,就本节征收的税款而言,只有百分之二十五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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