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301 / 55 OG No. 34, 6936(1959 年 8 月 24 日)[ REPUBLIC ACT NO. 2376,1959 年 6 月 20 日] 修订联邦法案 466 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经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82 节 (C) 款特此修改如下: (C) 例外情况——下列人员免征本节规定的税款: “(1) 月销售额或收入总额不超过 200 比索的人。 “(2)所有在公共市场场所零售的菲律宾人,零售各种形式或种类的食品、肉类、水果蔬菜、野味、家禽、鱼和其他生的和/或熟食产品:但公共市场一词应包括禁忌、talipapa 和其他 barrio 市场。“(3) 固定摊位和其他类似销售场所的小贩和卖家,专门从事国内肉类、水果、蔬菜、野味、家禽、鱼类和类似国内食品的零售销售,其在任何一天的总交易量未达到零售价值一百比索。 "(4) 在自己家中工作的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包括作为一个家庭生活的父母和子女,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每天的生产价值不超过五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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